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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北方农商交收管理办法(1)

发布日期:2024-01-22 13:18 浏览次数: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华夏北方农商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北方农商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的交收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北方农商商品交收及其相关活动,交易商、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交易结果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支付商品价款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过程。

 

第二章 交收方式

 

第五条 提前交收是交易过程中,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经过交易系统配对成功,从而提前完成交收业务的行为,提前交收价以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价为准。

 

第六条 到期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电子合同约定的交收时间,进行实物交收的行为。

 

第七条 协议交收是经双方友好协商各条件,报交易中心备案后形成的交收行为,买卖双方自主协议交收的行为。

 

第三章 仓单

 

 

第八条 入库申请:

 

(一)交易商应于最后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入库申请。

 

(二)交易商应于最后交易日前完成交收入库步骤,否则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受理交收入库业务。

 

1.交易商向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填写《入库申请单》。

 

2.交易中心根据交收仓库库容等情况,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批准后安排交收仓库、确定入库时间,通知交收仓库,并由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开具《入库通知单》。

 

第九条 商品入库:

 

(一)交易商应当在《入库通知单》中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

 

(二)入库商品须符合对应商品交易、交收质量标准;

 

(三)商品的包装采用行业内常规使用、统一标准重量,包装无破损;

 

(四)交易商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符合验核条件的货物,由仓库出具存货凭证;

 

(五)货物到库验收时,交易商应当到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认可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条

 

(一) 存货凭证的生成

 

货物入库后由仓库向交易商开具存货凭证,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中心、交收仓库和交易商各持一联。存货凭证对应的商品,应当是同一规格、同一质量等级的商品。

 

(二) 电子仓单的生成

 

1.交易商持存货凭证、身份证、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申请表》,交易中心收到申请材料,核实后在后台生成电子仓单。电子仓单所载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交易商商品交收前在交收仓库存放的,申请注册电子仓单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存货人身份证;

 

(2)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3)《电子仓单申请表》。

 

2.审核无误后,交易中心确认生成电子仓单,每一电子仓单对应一个存货凭证。电子仓单生成后,以电子仓单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收。

 

3.交易商电子仓单注册截至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凡到期未注册的电子仓单不能参与交收。

 

4.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为质量判定结果。凡参与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的交易商,均视为接受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

 

(三) 电子仓单注销

 

电子仓单注销的,按交易中心电子仓单管理办法执行。

 

(四) 电子仓单抵顶

 

电子仓单抵顶申请: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电子仓单抵顶申请撤销: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第四章 商品的交收流程

 

第十一条 交收事项说明:

 

1.卖方交易商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结果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品存放到指定的交收地点。

 

2.提货之前的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储藏费等),提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3.商品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申报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自然日),D1交收日之后的连续六个自然日分别记为D2、D3、D4、D5、D6、D7交收日。

 

第十二条 交收流程

 

(一)交收申报

 

提前交收申报

 

1.在交收时段内,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中心规定的形式提出提前交收申报。

 

2.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申报:卖方提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选取已审核有效的并且符合交收规定的对应仓单。

 

3.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申报:买方提出交收申报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需求的信息,同时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备足交收货物的全额货款。

 

4.协议交收申报

 

买卖双方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可在任一交易日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协议交收申请,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审批单》。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买卖双方协议办理交收。

 

(二)交收配对

 

提前交收配对:

 

在交易系统闭市后进行交收配对,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中心将配对成功通知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客户终端。对于交收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交易中心冻结买方货款和卖方仓单。

 

到期交收配对:

 

在商品下市后进行交收配对,下市后,冻结双方交收订金,扣除买方货款;配对成功后,冻结卖方仓单。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客户终端。

 

(三)费用支付

 

交易商办理交收业务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收手续费,每个商品合同交收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标准。

 

(四)配对处理

 

1.交易中心在进入交收期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收配对后,买方交易商根据自己的意愿,向交易中心申请验货,交易中心开具《提货单》后可以到交收仓库进行验货处理。

 

2.验货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无异议,向交易中心提交《验货确认函》。

 

3.买方对货物数量无异议,在《收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确认,视为已接收货物,交易中心将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并划拨货款给卖方。

 

4.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向交易中心提出买方检验申请,并在《商品质量检验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交易中心收到买方检验申请后,向卖方发送《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卖方须在《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并配合交易中心开展交收工作。在规定交收期内未完成检验的,交收期顺延。商品质量判定以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为准。

 

5.最后提货期之前的仓储费由卖方支付,物权转移后由买方支付,具体费用标准见交易中心公告。

 

6.买方提出索要发票,应承担相应税费,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支付税费的具体办法,卖方应当在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相应发票。

 

7.双方如有异议应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出库流程

 

1.交易商可以自行提货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交易商在客户端向交易中心提出出库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交易商凭《提货单》和相关提货证明到交收仓库办理提货。

 

2.自然人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提货单》。

 

3.企业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货单》。

 

4.买方委托仓库配送

 

买方委托仓库配送前,应向仓库提交提货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等。配送服务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方与仓库协商,交易中心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5.买方办理转存

 

买方办理转存时,经交收仓库验核货物后,生成新的存货凭证,有效期为原货物余下的有效期。

 

(六)检验费

 

1.按指定质检机构收费标准收取。

 

2.买卖双方的质量异议以复检报告为准。如质量有问题,可以在最后交收日前将合格的商品入库,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没有合格的商品则卖方违约,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并承担复检等相关费用。如质量无问题,则买方承担复检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1.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

 

2. 卖方交易商提交电子仓单(抵顶)申请时须对货物的物权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由于物权争议和其他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负责。卖方交易商应保证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交易商,否则判定为卖方交易商违约。

 

3.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的仓单对应货物溢短不超过5%,超出部分按照违约处理;

 

4.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的;

 

5.  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经检验不合格后,可以在最后交收日前将合格的商品入库,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没有合格的商品则判定违约;

 

6.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交收违约情况;

 

(二)违约处理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具体上市交易品种交收说明的,应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交易商应熟读各项规则,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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